云南晖鸿消安工程器材有限公司

昆明市官渡区昆恒五金经营部、云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12财保1213号
申请人:昆明市官渡区昆恒五金经营部,经营场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金马街道办事处建工社区居委会昆明峻泓瑞商贸有限公司内B5栋3号铺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111MA6PMYTM8J。
经营者:喻小勇,男,汉族,1980年8月1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重庆市万盛区。
被申请人:云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拥护二社打场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97247720F。
法定代表人:汪万生。
被申请人:云南晖鸿消安工程器材有限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经开区顺通大道玉缘路浩鸿商业广场3栋2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216566185K。
法定代表人:杨红。
申请人昆明市官渡区昆恒五金经营部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云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晖鸿消安工程器材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00235.28元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以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的保单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昆明市官渡区昆恒五金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云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晖鸿消安工程器材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00235.28元的财产。
保全费1521元,申请人昆明市官渡区昆恒五金经营部已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周永婷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胡秀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