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12民初19337号
原告:昆明远泰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五华区桃源社区姚家冲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87393046U。
法定代表人:钱蕾。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军,云南华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萌楠,云南华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拥护二社打场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97247720F。
法定代表人:汪万生。
被告:云南晖鸿消安工程器材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经开区顺通大道玉缘路浩鸿商业广场3栋21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216566185K。
法定代表人:杨红。
原告昆明远泰通风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晖鸿消安工程器材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日立案后,原告昆明远泰通风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晖鸿消安工程器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远泰通风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远泰通风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云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晖鸿消安工程器材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褚嬴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缪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