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11民初3599号
原告:云南多宝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马金铺街道办事处文兴路88号。
负责人:郑晓城。
委托代理人:王龙,上海段和段(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李婉婷,云南华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鸿消安工程器材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经开区顺通大道玉缘路浩鸿商业广场3栋21楼。
负责人:杨红。
本院于2022年3月1日受理原告云南多宝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鸿消安工程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多宝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鸿消安工程器材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28元,减半收取1164元由原告云南多宝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剩余1164元按规定退还原告。
审判员 夏玲俐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马楚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