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晖鸿消安工程器材有限公司

河南代拉罗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湖北金丰盛贸易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9004民初35号之一
原告:河南代拉罗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济源市。
法定代表人:蒋俊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湖北金丰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
法定代表人:张传国,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临清市鑫鹏盛电机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
法定代表人:杨晨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昆明远泰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
法定代表人:钱蕾,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云南晖鸿消安工程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
法定代表人:杨红,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云南龙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
法定代表人:汪万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河南代罗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金丰盛贸易有限公司、临清市鑫鹏盛电机配件有限公司、昆明远泰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云南晖鸿消安工程器材有限公司、云南龙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原告河南代罗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代罗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代罗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河南代罗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 超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孟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