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崇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北崇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雄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1302民初1076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12月2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冷水江市。 被告:湖北崇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二支沟东、107国道南、武汉舵落口大市场西南区域/栋5层商11。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南雄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涟滨街道***街南侧,西坪路东侧娄底市中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5栋101。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湖北崇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雄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3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崇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雄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北崇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雄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 维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