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1302民初1076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12月2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冷水江市。
被告:湖北崇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二支沟东、107国道南、武汉舵落口大市场西南区域/栋5层商11。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南雄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涟滨街道***街南侧,西坪路东侧娄底市中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5栋101。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湖北崇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雄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3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崇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雄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北崇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雄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 维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