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墨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8)鲁0282执恢710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恒生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即墨市龙山街道办事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282民初143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8年11月20日依法立案恢复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6)鲁0282民初1439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春波
审判员 张 涛
审判员 胡志喜
书记员 郑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