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0102民初1041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菲鹏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恒生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济南菲鹏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青岛恒生源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济南菲鹏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济南菲鹏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恒生源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584元,减半收取2292元,由原告济南菲鹏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綦晓玥
书记员 耿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