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鲁02民终5979号
上诉人青岛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恒生源集团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青岛诚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2020)鲁0282民初163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青岛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岛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准许上诉人青岛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应收1539元,减半收取769.5元,由青岛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宿 敏
审 判 员 张晓华
审 判 员 张仁珑
法官助理 宋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