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214民初7696号
原告青岛福隆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沧区黑龙江中路3184号3号楼1单元1401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盈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市城阳区棘洪滩街道院后庄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棘洪滩街道院后庄社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社区居委会主任。
被告青岛恒生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市振华街87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青岛院民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棘洪滩街道院后庄社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乾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福隆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市城阳区棘洪滩街道院后庄社区居民委员会、被告青岛恒生源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青岛院民工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福隆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福隆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福隆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顾伟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