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恒生源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恒生源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212执恢11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恒生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
法定代表人XX寿,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于翠成,职务局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恒生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债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青岛恒生源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终结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5)崂行初字第145号行政判决书/(2016)鲁0212执1176号案件的执行。2017年2月21日
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被执行人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执行费5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5)崂行初字第145号行政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于泳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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