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恒生源集团有限公司

毕学俊、青岛恒生源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2民终87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恒生源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宏欣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大为,山东锦海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枫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青岛恒生源集团有限公司、青岛枫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2民初51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与青岛恒生源集团有限公司自行达成和解,***自愿向本院撤回上诉,青岛恒生源集团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撤回一审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青岛恒生源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一审起诉的请求,均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撤回上诉;
二、准许青岛恒生源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一审起诉;
三、撤销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2民初5109号民事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4,537元,减半收取2,268.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谢雄心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齐新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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