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卡布奇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卡布奇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扒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民辖终4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卡布奇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虎丘路3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MA1MR4JC6K。
法定代表人:高一虎,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扒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海尔路319号(重庆保税商品展示交易中心一期项目二楼指定区域2-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60F1CN79。
法定代表人:LINSIMON,执行董事、总经理。
上诉人苏州卡布奇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21)渝0105民初39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苏州卡布奇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应移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一审裁定。
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关于上诉人认为本案应由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原审法院对此已经充分论述,所作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劲松
审 判 员 周盛春
审 判 员 谢 平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杨 燕
书 记 员 谭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