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民辖终4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卡布奇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虎丘路3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MA1MR4JC6K。
法定代表人:高一虎,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扒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海尔路319号(重庆保税商品展示交易中心一期项目二楼指定区域2-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60F1CN79。
法定代表人:LINSIMON,执行董事、总经理。
上诉人苏州卡布奇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21)渝0105民初39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苏州卡布奇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应移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一审裁定。
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关于上诉人认为本案应由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原审法院对此已经充分论述,所作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劲松
审 判 员 周盛春
审 判 员 谢 平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杨 燕
书 记 员 谭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