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渝0105民初394号
原告(反诉被告):重庆扒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海尔路319号(重庆保税商品展示交易中心一期项目二楼指定区域2-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60F1CN7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智见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智见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苏州卡布奇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虎丘路3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MA1MR4JC6K。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君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君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重庆扒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扒根电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苏州卡布奇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卡布奇建筑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扒根电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反诉原告)卡布奇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扒根电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卡布奇建筑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整改修复、交付竣工图等审核资料的合同义务;2.判令卡布奇建筑公司支付违约金45180元;3.判令卡布奇建筑公司返还应予减少支付的工程款148253.6元。事实和理由:2019年8月15日,扒根电子公司与卡布奇建筑公司签订《重庆保税区亚太馆室内展厅装饰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约定扒根电子公司委托卡布奇建筑公司实施重庆保税区亚太馆室内展厅装饰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扒根电子公司依约向卡布奇建筑公司支付了装修款203310元,但卡布奇建筑公司已经完成的装修工程质量与合同约定严重不符,并不履行其他合同义务,经扒根电子公司多次催告要求整改修复并履行相关合同义务,卡布奇建筑公司予以拒绝。故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卡布奇建筑公司辩称,本案工程卡布奇建筑公司按约定施工完成并交付扒根电子公司使用,根据建工司法解释1第14条法律规定,本诉扒根电子公司无权再以工程质量为由进行抗辩及向卡布奇建筑公司索赔,卡布奇建筑公司施工的工程无任何质量问题,扒根电子公司无权要求卡布奇建筑公司修复及支付违约金,本案工程价款为固定总价,合同第7条、第8条明确约定了付款时间及付款金额,本案工程不存在需要施工方即卡布奇建筑公司上报结算的情况,本案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存在任何设计变更及签证,竣工图即为扒根电子公司交付给卡布奇建筑公司的施工图,综上,扒根电子公司的诉请没有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卡布奇建筑公司提出如下反诉请求:1.判令扒根电子公司支付卡布奇建筑公司工程款2259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259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9日起按照LPR利息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判令扒根电子公司支付卡布奇建筑公司违约金45180元。事实及理由:卡布奇建筑公司按照还有约定完成施工内容,并将工程交付扒根电子公司使用。但扒根电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在2019奶奶10月18日前支付合同金额10%的剩余工程款,尚欠工程款22590元。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逾期利息,并按照合同第十二条的约定支付违约金45180元。
扒根电子公司辩称:1.卡布奇建筑公司完成的工程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扒根电子公司享有抗辩权,卡布奇建筑公司要求支付工程款不符合合同约定。2.扒根电子公司不存在违约情形。
扒根电子公司举示如下证据:1、重庆保税区亚太馆室内展厅装饰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及重庆保税区亚太馆室内展厅装修工程预算书(以下简称预算书)。2、重庆银行电子回单(以下简称电子回单)。3、亚太馆施工完工确认单(以下简称确认单)、已完成工程现场照片(以下简称现场照片)、公司函及投递记录、律师函及投递记录(以下简称律师函)。4、重庆两路寸滩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办公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重庆市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结算审核资料提供明细(以下简称审核明细)、关于延期申报装修补贴的函(以下简称补贴函)。5、重庆亚太馆展厅装修预算表(以下简称预算表)。6、保税港亚太馆设计图(以下简称设计图)。合同内容为:工程名称重庆保税区亚太馆室内展厅,地点重庆保税区交易中心二层,工程内容室内展厅装饰施工/包人工/包主材/包辅料;竣工时间2019年10月16日;验收:甲方(扒根电子公司)应自收到全部施工产品之日起五日内按本合同以及本合同附表的有关规定,对产品的数量、规格、质量、产品的表面状况等是否符合合同约定进行检验,如甲方在三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其验收符合合同约定;工程质量标准:合格(或符合国家相关质量验收标准,以图纸标准为计);合同价款225900元;付款: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付款合同总金额40%,中期付款:付款合同总金额50%(付款时间2019年9月5日),施工结束尾款付款合同总金额10%(交付竣工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付款时间2019年10月16-18日期间);甲乙双方对合同条款有变更,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意见,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方可变更合同内容;违约责任:双方任何乙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的约定,违约方项另一方支付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违约方还应继续履行合同。预算书的内容为案涉工程装饰的具体项目及价款。电子回单载明扒根电子公司向卡布奇建筑公司支付装修款203310元。确认单载明:经双方验收,本工程各项进展顺利,工程质量符合标准。双方同意竣工。现场照片反映房屋装修后交付给扒根电子公司的现状。公司函和律师函均为扒根电子公司向卡布奇建筑公司发送的,公司函载明:扒根电子公司要求卡布奇建筑公司对现场进行整改、退款补偿、配合进行工程款政府补贴的报审。律师函载明:扒根电子公司认为卡布奇建筑公司违约、对现场装修进行整改、将用诉讼方式维权。扒根电子公司举示上述证据拟证明起与卡布奇建筑公司有装饰合同关系,并向卡布奇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的数额,卡布奇建筑公司完成的工程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要求整改,但卡布奇建筑公司未整改,构成违约。卡布奇建筑公司对扒根电子公司举示的第1-3项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不认可扒根电子公司的证明目的。会议纪要载明:对新驻入且在交易中心开展进口商品展示交易的企业,按照套内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2500元给与专项装修扶持。审核明细系重庆市建拓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要求咨询单位结算审核应当提供的资料。补贴函载明:扒根电子公司以卡布奇建筑公司未提交相应的审计材料为由,向重庆保税商品展示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要求延期申请装修补贴的申报。预算表系扒根电子公司自制的关于涉案工程修复费用表。设计图为双方盖章的施工图。卡布奇建筑公司认为会议纪要、审核明细、补贴函与本案无关,且真实性无法核实;对设计图无异议,并称起按照设计图进行的施工完成后已经交付扒根电子公司使用。
卡布奇建筑公司举示了合同、现场照片、付款统计表、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拟证明双方的装饰合同关系、完成工程的情况、收到工程款的数额203310元,并认为扒根电子公司尚欠工程款22590元。卡布奇建筑公司举示的上述证据与扒根电子公司举示的该部分证据相同,扒根电子公司对上述证据无异议,但认为不欠工程款。
本院对双方举示的证据的分析认定,对扒根电子公司举示的第1-3组、第6组证据、卡布奇建筑公司举示的证据,双方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扒根电子公司举示的第4组证据,虽然与扒根电子公司针对案涉房屋享受有关政策优惠有关,但与双方争议无关,本院不做本案证据采信;扒根电子公司举示的第5组证据,系扒根电子公司自制的表格,卡布奇建筑公司不认可,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上述经本院采信的证据和庭审查明事实如下:
2019年8月15日,扒根电子公司(甲方)与卡布奇建筑公司(乙方)签订合同,约定:工程名称重庆保税区亚太馆室内展厅,地点重庆保税区交易中心二层,工程内容室内展厅装饰施工/包人工/包主材/包辅料;竣工时间2019年10月16日;验收:甲方(扒根电子公司)应自收到全部施工产品之日起五日内按本合同以及本合同附表的有关规定,对产品的数量、规格、质量、产品的表面状况等是否符合合同约定进行检验;如甲方在三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起验收符合合同约定;工程质量标准:合格(或符合国家相关质量验收标准,以图纸标准为计);合同价款225900元;付款: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付款合同总金额40%,中期付款:付款合同总金额50%(付款时间2019年9月5日),施工结束尾款付款合同总金额10%(交付竣工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付款时间2019年10月16-18日期间);甲乙双方对合同条款有变更,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意见,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方可变更合同内容;违约责任:双方任何乙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的约定,违约方项另一方支付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违约方还应继续履行合同;组成合同的文件:本合同、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附后)。
合同签订后,卡布奇建筑公司进场施工并完成了装修工程。2019年10月26日,卡布奇建筑公司向扒根电子公司发送了确认单,内容为:经双方验收,本工程各项进展顺利,工程质量符合标准。双方同意竣工。该确认单上仅有卡布奇建筑公司的相关人员签字。审理中,卡布奇建筑公司认可该确认单的真实性,扒根电子公司作为证据举示,但又以其未盖章为由称其对涉案工程验收不合格。
2019年8月20日、2019年9月26日,扒根电子公司两次共计向卡布奇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203310元。
2019年12月4日,卡布奇建筑公司收到扒根电子公司寄送的公司函,该函载明:扒根电子公司要求卡布奇建筑公司对现场进行整改、退款补偿、配合进行工程款政府补贴的报审。2019年12月27日和2020年4月20日,扒根电子公司先后两次向卡布奇建筑公司寄送律师函载明:扒根电子公司认为卡布奇建筑公司违约、对现场装修进行整改、将用诉讼方式维权。
审理中,卡布奇建筑公司称涉案工程已经装修完成并于2019年10月26日交付扒根电子公司使用。扒根电子公司认可涉案工程已经装修完成并交付使用,交付的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
审理中,扒根电子公司以卡布奇建筑公司所做的涉案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申请对涉案工程质量和工程造价申请司法鉴定。本院委托重庆金汇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鉴定中,扒根电子公司撤回了鉴定申请;委托重庆路华瑞刚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质量进行鉴定,鉴定过程中,该公司以“目前资料无法进行鉴定,申请退回”。本院将此情况在审理中告知双方,双方均未再申请鉴定。
第一次庭审中,扒根电子公司提出主张卡布奇建筑公司支付违约金的理由是合同第12条违约责任的约定;在第二次庭审中的理由是卡布奇建筑公司未开具发票、未交付竣报告及结算审计资料。
审理中,本院询问扒根电子公司在诉讼请求中要求卡布奇建筑公司整改修复的内容?扒根电子公司回答:以具体的现场施工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为准,因为没有进行鉴定,现在无法明确整改修复的具体内容。
审理中,本院询问双方在施工中,对工程项目、工程质量有误变更?扒根电子公司回答:被告没有提供任何施工过程资料,不能确定有无变更。卡布奇建筑公司回答:没有增减。设计变更应该是由扒根电子公司向卡布奇建筑公司发变更指令单,由卡布奇建筑公司按变更指令单进行施工,所以,该变更指令单如果存在,也不应该由扒根电子公司提供。
审理中,本院询问扒根电子公司提出要求卡布奇建筑公司返还应减少支付的工程款148253.6元是如何计算的?扒根电子公司回答:根据扒根电子公司经过现场勘验,自己计算的。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关于扒根电子公司要求卡布奇建筑公司继续履行整改修复的诉讼请求。由于扒根电子公司对整改修复的项目无法确定,属于诉讼请求不明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扒根电子公司要求卡布奇建筑公司交付竣工图等结算审核资料的诉讼请求。双方签订的合同并未约定卡布奇建筑公司有交付竣工图等结算审核资料的义务,故扒根电子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不符合合同约定,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扒根电子公司要求卡布奇建筑公司支付违约金45180元的诉讼请求。扒根电子公司的理由是卡布奇建筑公司未开具发票、未交付竣报告及结算审计资料。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合同中并未约定卡布奇建筑公司有开具发票、交付竣报告及结算审计资料的义务,故扒根电子公司提出此项诉讼请求缺乏合同依据和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扒根电子公司提出要求卡布奇建筑公司返还应减少支付的工程款148253.6元的诉讼请求。扒根电子公司撤回了对工程造价的鉴定申请,对于工程总价与合同约定总价是否一致,无法确定;根据扒根电子公司在庭审中的陈述,其提出该项诉讼请求是依据其自己测算,没有经过卡布奇建筑公司的认可,且双方均未举示证据证明施工的工程量与合同约定有变更,同时,扒根电子公司认为工程有质量问题,并申请了鉴定,鉴定机构认为无法鉴定并退件,扒根电子公司没有再申请鉴定,故扒根电子公司所称的工程质量问题缺乏证据证明,其以此要认为卡布奇建筑公司应收取的工程款应予减少,进而要求卡布奇建筑公司退还应减少的工程款的理由不能成立,应当认定不存在退还应减少支付的情形,故对扒根电子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卡布奇建筑公司要求扒根电子公司支付工程款22590元的诉讼请求。扒根电子公司在庭审中作为证据举示的确认单,是卡布奇建筑公司向扒根电子公司提供的,证明扒根电子公司收到了该确认单,该确认单上载明的时间为2019年10月26日,虽然对扒根电子公司收到确认单的时间不能明确,但合同约定的竣工时间为2019年10月26日,扒根电子公司并未提出逾期交付的意见,且认可已经使用装修的产品,故本院认定卡布奇建筑公司向扒根电子公司送达确认单的时间为确认单载明的时间,交付使用的时间为合同约定2019年10月26日。由于扒根电子公司未在合同约定的收到全部施工产品之日起五日内进行验收,视为其验收符合合同约定。卡布奇建筑公司称案涉工程不存在增加工程量、扒根电子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工程量有减少。故可认定卡布奇建筑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施工完成并交付使用,扒根电子公司认可仅支付203310元,还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22590元,未支付的款项已达支付条件,故对卡布奇建筑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卡布奇建筑公司要求扒根电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合同约定扒根电子公司支付尾款的时间为2019年10月16-18日,故对卡布奇建筑公司要求自2019年10月19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以22590元为基数,按照LPR标准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卡布奇建筑公司要求扒根电子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卡布奇建筑公司要求扒根电子公司支付违约金的理由是扒根电子公司逾期支付工程款,由于卡布奇建筑公司就逾期支付工程款已经主张了相应的资金占用利息,如果再主张违约金,系重复主张,故对卡布奇建筑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反诉被告)重庆扒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反诉原告)苏州卡布奇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22590元;
二、原告(反诉被告)重庆扒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反诉原告)苏州卡布奇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利息(自2019年10月1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22590元为基数,按照LPR标准计算)。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重庆扒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苏州卡布奇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759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528.03元,共计9118.03元,由原告(反诉被告)重庆扒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8188.53,被告(反诉原告)苏州卡布奇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92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