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13执241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重庆巴南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巴县大道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699259760E。
法定代表人:张翔,董事长。
委托执行代理人:王源,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重庆市湖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箭河路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7453032924。
法定代表人:王宗永。
被执行人:***,男,1969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
被执行人:***,男,1964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
关于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重庆巴南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市湖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重庆市湖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渝0113民特571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巴南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内容为:本金538万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26.9万元、律师费5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重庆市湖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高消费令,要求被执行人重庆市湖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逾期被执行人重庆市湖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亦未报告财产情况。鉴于被执行人未在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未报告财产,本院将被执行人重庆市湖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重庆市湖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宗永、***、***限制高消费。
另,本院通过多次网络查询调查了被执行人重庆市湖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网络金融资产等财产状况;通过传统调查方式调查了被执行人重庆市湖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经过上述调查,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巴南区花溪红光大道50号1-11房屋及位于重庆市巴南区龙海大道15号8幢10-1、10-2、10-3、10-4、10-5、10-6、10-7、10-8、10-18号房屋,本院已将参与分配手续移交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通过约谈申请执行人重庆巴南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执行代理人王源,其表明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重庆市湖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本院告知其前述执行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其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重庆市湖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重庆巴南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金538万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26.9万元、律师费5000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重庆市湖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宇
审 判 员 李 红
审 判 员 邓 莉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蒋志伟
书 记 员 吴亚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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