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湖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湖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巴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待遇认定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渝05行终142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重庆市湖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箭河路87号。
法定代表人戴仁洪,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巴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龙洲湾龙海大道6号行政中心1号楼。
法定代表人杨成忠,局长。
委托代理人甄吉秀,该局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男,1963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四川省华蓥市。
上诉人重庆市湖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上诉人重庆市巴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待遇认定案,不服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渝0113行初16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受理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重庆市湖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重庆市湖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重庆市湖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华荣
审 判 员 应 禧
审 判 员 龙晓波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彦波
书 记 员 刘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