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082民初6877号
原告***,男,1989年7月22日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河南省长葛市石象乡苗庄村**人,住址,许昌哇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员。
被告长葛市公路管理局,住所地:河南省长葛市107国道转盘北400米路东。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孙发成,河南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葛市恒通公路工程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钟繇大道中段东侧。
法定代表人贾伟杰,系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长葛市公路管理局、长葛市恒通公路工程养护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尚**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