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282民初7020号之二
原告:江苏长远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33758046L。
法定代表人:钱雅珂,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幕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电气化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经开)第二大街**创业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3553920XN。
原告江苏长远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远公司)与被告中铁电气化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气化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原告长远公司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长远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长远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40元、财产保全费3670元,合计8710元,由江苏长远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季仲
二○二○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