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长远电缆有限公司

江苏长远电缆有限公司与连云港乾程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海商初字第1357号
原告江苏长远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开发区钟楼南侧。
法定代表人钱雅珂,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栋。
委托代理人钟玉红,江苏润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云港乾程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东路208号。
法定代表人仲崇乾,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祥绪。
原告江苏长远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远公司)与被告连云港乾程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坤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长远公司委托代理人钟玉红、被告乾程公司委托代理人王祥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长远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12月30日签订线缆买卖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供货205775元,给付5000元定金。余款在2014年1月25日之前付清。原告依约供货后,被告拒不履行付款义务,已构成根本性违约。双方2014年6月18日经对账,被告尚欠货款148612元,后被告支付了10万元,余款48612元至今未付。在该合同之外,被告还从原告处购买了价值1084元的货物,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49696元、违约金24206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乾程公司辩称,欠原告48612元货款属实,该款系税后价,该部分货款原告未开具发票。原告方业务员曾开具一份税前价的确认单,如不开具发票,应以另一张税前单价格为准。另外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过高,请求法院予以调整。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30日,原、被告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乾程公司从原告长远公司购买电缆,总价值205775元,乾程公司付定金5000元,余款于2014年1月25日前付清。违约责任: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双方约定按定金法则处理,另约定:买受人逾期付款,须支付出卖人同期贷款利息四倍的银行利息。合同中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2014年12月31日长远公司业务员吴晨曦向乾程公司出具一份清单,注明税前价为189223元。2014年1月6日,长远公司按合同约定向乾程公司供应了货物。2014年6月18日,原、被告进行对账双方确认乾程公司就前述买卖合同业务中尚欠长远公司货款148612元。后经长远公司催要,乾程公司于2014年7月24日支付了5万元,于2014年9月6日支付了50000元。余款48612元至今未付。
另外,2014年5月29日、31日,长远公司分别向乾程公司供应价值508元、576元的线缆。
在本案诉讼过程中,长远公司确认合同中约定的205775元为含税价,并同意在乾程公司付清全款后,开具发票。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买卖合同、供货单、对账单、付款单等证据材料以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长远公司与被告乾程公司之间系买卖合同关系。原告长远公司按约定为被告乾程公司提供货物后,有权要求被告乾程公司支付相应价款。被告乾程公司拖欠原告长远公司货款49696元的行为,侵害了原告长远公司的合法权益,应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原告长远公司要求被告乾程公司支付违约金24206元的诉讼请求,被告提出过高,申请本院予以调整,本院酌情调整为1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连云港乾程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原告江苏长远电缆有限公司货款49696元、违约金1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20元、诉讼保全费820元,合计244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乾程公司负担,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62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审判员  张坤瑞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田 田
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
一、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一十四条【支付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以及刑事判决书、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二、上诉须知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
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
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