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6895号
原告:江苏昊迪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工业集中区C区(都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552492947X。
法定代表人:刘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红兵、张伟,江苏天哲(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长远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33758046L。
法定代表人:钱雅珂,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苏昊迪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长远电缆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原告江苏昊迪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昊迪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昊迪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964元,由原告江苏昊迪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恒俊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朱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