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送变电有限公司

北京****电网设备有限公司与北京送变电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2民终53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电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东路108号院9号楼-112。
法定代表人:赵磊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丽,女,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送变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昊天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杨屹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东,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学政,北京市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电网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送变电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1民初152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北京****电网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北京****电网设备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电网设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135.92元,减半收取4067.96元,由北京****电网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李 汉 一
二〇二二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法 官 助 理
祁 哲 洋
书 记 员
沈 佳 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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