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送变电有限公司

献县安捷建材租赁站与**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1民初483号
原告:献县安捷建材租赁站,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河城街镇流海码头村。
经营者:杨夫建,男,197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蕊,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厚美伊,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保定市晓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新天地一号楼D207号。
法定代表人:田晓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北京送变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昊天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杨屹东,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4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原告献县安捷建材租赁站与被告保定市晓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送变电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原告献县安捷建材租赁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献县安捷建材租赁站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立国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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