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12民初3584号
原告:***,男,1961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娟,湖南湘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
被告:***,男,1976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
被告:北京送变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昊天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杨屹东。
原告***诉被告***、***、北京送变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22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3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计765元,由***自行负担。
审 判 员 殷兵兵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张仪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