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1民初3061号
原告:***,男,1962年11月15日出生,回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告:北京送变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昊天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北京送变电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3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送变电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盛晨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