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莹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毕节市宇原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莹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黔0521执562号

毕节市宇原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贵州莹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毕节市宇原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莹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427251.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29640.00元。在本院执行过程中,2021年2月19日申请执行人毕节市宇原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认可被执行人贵州莹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剩余义务427251.00元并表示放弃利息、案件受理费及保全申请费。至此,毕节市宇原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黔0521民初347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