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2民初198号之一
原告:贵州莹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城南路城南巷1号楼3单元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6669676132。
法定代表人:刘金平,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秋菊,系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24201611931804。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婷婷,系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24201611326216。
被告:六盘水市水城区道路交通投资有限公司(原水城县道路交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双水街道明硐居民委员会老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1MA6HYMF71Q。
法定代表人:刘桂鹤,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斌,系贵州勤维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199610645586。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念,系贵州勤维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911141820。
原告贵州莹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六盘水市水城区道路交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原告贵州莹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莹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其与被告六盘水市水城区道路交通投资有限公司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贵州莹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6800元,减半收取计133400元,由贵州莹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岑加祥
审判员 张德权
审判员 龙 婷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孙婷婷
书记员毛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