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221民初1707号
原告:贵州**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双水工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051905782R。
法定代表人:黄凡荣,系该公司总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胡文江,系贵州盈厚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810038573。
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范力引,系贵州盈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执业证号:23082105110003。
被告:贵州莹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城南路城南巷1号楼3单元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6669676132。
法定代表人:刘金平,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贵州**玻璃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莹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贵州**玻璃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调解为由,自愿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玻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3038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519元,由原告贵州**玻璃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肖笛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戴瑜萱
书记员吴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