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鄂0704民初2938号
原告武汉市欣谊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思普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鄂州职业大学。住所地鄂州市鄂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大学校长。
委托代理人***,湖北伸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立案受理原告武汉市欣谊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鄂州职业大学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武汉市欣谊诚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市欣谊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292.50元,由原告武汉市欣谊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曾凡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