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602民初74号
原告***,男,汉族,1967年11月7日出生,住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
委托代理人张勇、李鹤,河南文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王房集团鹤壁市金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鹤壁市山区鹤壁集镇南山西区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李炳海。
被告淮安市佳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址鹤壁市鹤山区鹤壁集镇南山西区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李炳海。
被告刘涛,男,汉族,1986年4月8日出生,鹤壁市淇滨区。
被告***,女,现住址不详。
原告***与被告江苏王房集团鹤壁市金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淮安市佳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志昊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期间,经查原告提供的被告***现住址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志昊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马玉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