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6民申2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5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山城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5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鹤山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9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山城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火金,男,195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山城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女,196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山城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女,1969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山城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7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山城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54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山城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丽娟,女,198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山城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5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鹤山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女,197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鹤壁市山城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48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山城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5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鹤山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5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山城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山城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只,男,194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鹤山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女,1965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鹤山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8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山城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5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山城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现云,女,196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山城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女,196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5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鹤山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女,195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山城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淮安市佳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国防园(淮阴区樱花园东门)。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成国,该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
再审申请人***、***、***、王火金、***、***、***、***、王丽娟、***、***、***、***、***、***、**只、***、**、***、杨现云、***、***、***因与被申请人淮安市佳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0)豫06民终97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请求:撤销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6民终976号民事裁定,发回重审或者改判。事实与理由:2012年8月27日,申请人经人介绍到淮安市佳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内部发包给***的工地打工,施工期间找不到***,申请人停工,后来淮安市佳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让申请人施工,并承诺由公司结算工资,之后工地负责人***向***出具欠款639236元,下欠189236元的证明之后分文未付。申请人认为,***等23名民工受***雇佣,工资应由淮安市佳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支付。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两次驳回申请人的起诉,明显偏袒被申请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从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分析,***与***之间系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二十二名雇员与***之间无直接的雇佣关系,也不是***与***之间所签订合同的一方相对人,因此二十三名申请人在原审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二审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综上,二十三名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的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火金、***、***、***、***、王丽娟、***、***、***、***、***、***、**只、***、**、***、杨现云、***、***、***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郭 超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赵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