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6民终1482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男,196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岩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安市佳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国防园(淮阴区樱花园东门)。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王房集团鹤壁市金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鹤山区鹤壁集镇南山**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以上二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成国,男,上述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
原审第三人:***,男,197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岩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淮安市佳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王房集团鹤壁市金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2020)豫0602民初1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2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以其与***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5475元,减半收取7737.5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祁 祎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