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佳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被执行人淮安市佳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602执37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黎阳路大**商住楼**楼****。 被执行人:淮安市佳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国防园淮阴区樱花园东门。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成国,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淮安市佳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602民初66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本案执行依据为(2019)豫0602民初664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达成的协议内容为申请执行人***将质检报告交于被执行人后,被执行人淮安市佳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目前申请执行人未将质检报告交付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以其未履行给付义务为由不予支付工程款。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规定,执行实施案件立案后,经审查发现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规定的受理条件的,应裁定驳回申请。因本案申请执行人未按民事调解书履行先行给付义务,故其执行申请应予驳回。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关于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2019)豫0602民初66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户泽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