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隆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文明与李克威海隆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明与李克威海隆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12-14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威环执字第1617号
申请执行人*文明、王国良、王健、崔路波、王进海
被执行人李克,男,196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70632196809221014,户籍地威海市文登区大水泊镇李家村177号,现住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华田小区105号206室。
被执行人威海隆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668487-8,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张村镇普沱河路102-23号。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务合同纠纷五案,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5)威环民初字第1835-1839号等五份民事判决书均已发生效力。申请人分别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被执行人至今未能自动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中止情形消失后,当事人可以申请恢复本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王少锋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戚礼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