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002民初2044号之一
原告:威海万鑫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威海隆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威海万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隆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因案件审理需要,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严 相 荣
人民陪审员 林 桂 芹
人民陪审员 柳 立 莲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高颖(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