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002执83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威海市宏鹏钢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张村镇。
被执行人威海隆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张村镇。
申请执行人威海市宏鹏钢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威海隆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鲁1002民初48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威海隆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欠款***元及后续利息,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2月9日以执前调案件向被执行人威海隆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亦未申报财产;
2、本院分别于2021年2月25日、3月2日、3月11日、4月1日、4月21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威海隆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网络资金、保险、不动产、车辆登记等信息。根据信息反馈,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的账户。除此之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本案执行的其他财产,经查询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未反馈;
3、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威海隆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享有的威海**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债权***元,但暂时无法提取;
4、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经查询威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明被执行人威海隆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5、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对被执行人威海隆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的措施。
综上,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暂时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对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认定被执行人无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表示认可,且不申请悬赏执行,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1002民初48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为良
审判员 李 林
审判员 王**野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谷颖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