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隆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威海市宏鹏钢材有限公司、威海隆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002执839号
申请执行人威海市宏鹏钢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
被执行人威海隆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鲁1002民初483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威海隆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享有威海荣昌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债权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为良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谷颖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