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隆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威海隆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002执恢26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3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
被执行人:威海隆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张村镇,
法定代表人:王奎早,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威海隆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鲁1002民初9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名下价值**元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林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丛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