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002执恢491号
申请人:***,男,1939年6月26日,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羊亭镇。
被执行人:威海隆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张村镇。
委托代理人:谷昭米,威海环翠张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威海铁鹰数控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人:丛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朝阳,威海铁鹰数控有限公司
法律顾问。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威海隆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2017)鲁1002民初92号民事调解书在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行,现三方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1、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协议,在2021年6月底之前被执行人给付申请xxx元本金及利息(自2017年6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2、威海铁鹰数控有限公司表示不欠被执行人的款项,但同意2020年12元31日之前给付申请人xxx元,以后申请人不得在向威海铁鹰数控有限公司索要任何款项。
3、执行费xxx元由被执行人交纳。
上述款项如被执行人不能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持(2017)鲁1002民初9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案系达成执行和解履行案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7)鲁1002民初9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林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丛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