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顺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徐州顺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执保35号
申请人:***,男,197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
被申请人:徐州顺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
法定代表人:郑治军,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徐州顺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仲裁一案,徐州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3月22日向本院作出(2018)徐仲裁受字第168号《提交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函》,该函的主要内容为:“我会受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徐州顺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仲裁案,申请人提出仲裁请求后,目前该案件尚未仲裁终结,申请人向我会提出续封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特将该申请提交贵院,请依法处理为盼。”本院于2022年3月29日立案受理。
查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徐州顺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仲裁一案,于2019年1月24日向徐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徐州顺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同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为该保全提供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2019年1月28日,徐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立案受理,因申请人未能提供有效担保,经本院要求,申请人于2019年3月13日将担保材料提供本院。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作出(2019)苏03财保6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徐州顺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0万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2019年4月28日,徐州顺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其在中国工商银行徐州铜山支行(帐号:11×××35)银行帐户的冻结,同时提供案外人郑治军、翁雯群所有位于苏州市都市花园××室(苏房权证园区字第××号,建筑面积207.95平方米)房屋为该保全提供反担保。2019年5月6日,本院作出(2019)苏03执保59号民事裁定,裁定:“一、查封郑治军、翁雯群所有位于苏州市都市花园××室(苏房权证园区字第××号,建筑面积207.95平方米)房屋。二、解除本院(2019)苏03财保6号民事裁定对徐州顺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徐州铜山支行(帐号:11×××35)银行存款的冻结。”
另查明,座落于苏州市都市花园××室的登记产权人为郑治军,房产证号为苏房权证园区字第××号,建筑面积207.95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号为苏工园国用(2006)第xxxxx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本案保全提供了担保,申请人关于续封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继续查封)登记在郑治军名下位于苏州市都市花园76幢904室的房地产(房产证号为苏房权证园区字第××号,建筑面积207.95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号为苏工园国用(2006)第xxxxx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周 博
审判员 李军川
审判员 宋 柏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刘思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