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顺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徐州顺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703民初38号
原告:徐州顺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长兴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66490298XK。
法定代表人:殷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金艳,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江苏禾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公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飞,河南程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州顺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徐州顺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徐州顺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253元,减半收取计14126.5元,由徐州顺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范正刚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连春蕾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