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2101民初1869号
原告:荣某,男,1983年7月6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
被告:黄某,男,1969年7月20日出生,住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
被告:徐州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郑某,职务:总经理。
原告荣某与被告黄某、徐州某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荣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经催告后仍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荣某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王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