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927民初2545号-1
申请人:濮阳市成业化工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台前县产业集聚区电商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加锋,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志丹县恒源钻井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志丹县县城南。
法定代表人:张养兵,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濮阳市成业化工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志丹县恒源钻井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作出(2020)豫0927民初2545号民事裁定,将被申请人志丹县恒源钻井工程有限公司在中石化绿源地热能开发有限公司处的到期工程债权449237.5元予以查封。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豫09民终30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志丹县恒源钻井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濮阳市成业化工制造有限公司货款128203.5元。
本院认为,本案已经生效判决书作出裁判结果,志丹县恒源钻井工程有限公司仅须支付128203.5元,则申请人申请继续查封449237.5元并无依据,依法应变更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2020)豫0927民初2545号民事保全裁定书实施的、对被申请人志丹县恒源钻井工程有限公司在中石化绿源地热能开发有限公司处的到期工程债权中315577元的查封,保留该裁定书对剩余133660.5元(含一审诉讼费2593元、二审诉讼费2864元)债权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刚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孙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