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丹县恒源钻井工程有限公司

**、志丹县恒源钻井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625执恢22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1年12月22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志丹县恒源钻井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养兵,男,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养宏,男,1978年2月15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志丹县恒源钻井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9)陕0625民初210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志丹县恒源钻井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执行标的:1、由被执行人志丹县恒源钻井工程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5年1月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已付2000元);2、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负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执行费按实际收取(首次执行已缴纳2600元)。
本案依法向被执行人志丹县恒源钻井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志丹县恒源钻井工程有限公司,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志丹县恒源钻井工程有限公司在陕西延长石油钻井工程有限公司处享有的1%股权,冻结期限三年,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志丹县恒源钻井工程有限公司及其委托代理张养宏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1、由被执行人志丹县恒源钻井工程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息130000元,于2021年12月31日前给付50000元、于2022年12月31日给付8000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剩余借款本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2、若被执行人志丹县恒源钻井工程有限公司按协议履行完,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9)陕0625民初201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3、若被执行人志丹县恒源钻井工程有限公司未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再次申请执行。至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5执恢223号案件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冯海浪
审判员  郭金柱
审判员  党飞雄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亚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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