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丹县恒源钻井工程有限公司

**与志丹县恒源钻井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625民初718号

原告:**,男,197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志丹县口,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志丹县恒源钻井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25730412816D。

法定代表人:张养兵。

住所地:延安市志丹县城南。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志丹县恒源钻井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刘振强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叶小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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