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625执恢156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87年7月31日生。
被执行人志丹县恒源钻井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人***,男,汉族,1969年3月5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志丹县恒源钻井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志丹县人民法院(2018)陕0625民初15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要求被执行人志丹县恒源钻井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息672400元,被执行人志丹县恒源钻井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志丹县恒源钻井工程有限公司其委托人***与申请执行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本院依法执行回案件款110000元,剩余本金及利息志丹县恒源钻井工程有限公司其法人***自愿以自己名下陕J157**越野车偿还申请执行人**下余全部案件款,现该车辆依法被本院扣押,本院依法将该车辆交付于申请执行人**。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8)陕0625民初197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全部执行完毕。至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1)**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2)陕0625执恢156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2年12月23日结案。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