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625执704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住延安市宝塔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志丹县。
被执行人:志丹县恒源钻井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志丹县双拥街186号,社会同一信用代码91610625730412816D。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志丹县恒源钻井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作出(2021)陕0625民初203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志丹县恒源钻井工程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0000元;被执行人***对以上借款承担连清偿责任;件受理费1560元,由被执行人志丹县恒源钻井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8月8日向法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志丹县恒源钻井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后,被执行人***、志丹县恒源钻井工程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1、由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共计51560元,即时给付31000元,于2023年1月17日前给付剩余案件款,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2、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志丹县恒源钻井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账户的冻结;3、若被执行人***按协议履行完,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5民初2039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全部执行完毕;4、若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再次申请执行。至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22)陕0625执704号案件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