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625民初1338号
原告:**,男,197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志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志丹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志丹县恒源钻井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志丹县,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志丹县恒源钻井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于2022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志丹县恒源钻井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志丹县恒源钻井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晓娟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