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803民初3879号
原告:衢州市河川闸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桔海一路****。
法定代表人:张泉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郁俭,浙江南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舒苏丹,浙江南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盛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南马道**残联院内
法定代表人:李辉义。
原告衢州市河川闸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盛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立案。因原、被告双方已在庭外达成和解,被告已履行了全部付款义务,原告衢州市河川闸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衢州市河川闸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吕 强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余佩玲
书 记 员 姜茂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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