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河川闸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常州瑞阳液压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衢州市河川翻板闸门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4)武商初字第534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瑞阳液压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衢州市河川翻板闸门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州瑞阳液压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衢州市河川翻板闸门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常州瑞阳液压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衢州市河川翻板闸门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常州瑞阳液压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己减半收取3043元,由原告常州瑞阳液压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邹为人
书记员  李晓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