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河川闸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衢州市河川翻板闸门有限公司与衢州市江川水力自控翻板闸门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8民初136号之四
原告:衢州市河川翻板闸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欢庆,浙江德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衢州市江川水力自控翻板闸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法定代表人:宋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天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衢州市河川翻板闸门有限公司与被告衢州市江川水力自控翻板闸门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原告衢州市河川翻板闸门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衢州市河川翻板闸门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衢州市河川翻板闸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7150元,由原告衢州市河川翻板闸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吴昱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慧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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