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河川闸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衢州河川公司申请执行榕江县满天星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黔2632执318号
申请执行人衢州市河川翻板闸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衢州市河川翻板闸门有限公司的员工。
被执行人榕江县满天星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龙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运辉,男,该公司监事。
衢州市河川翻板闸门有限公司与榕江县满天星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本院2017年8月31日作出(2017)黔2632民初68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明确:由被告榕江县满天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衢州市河川翻板闸门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74200元,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27.5元,由被告榕江县满天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判决书于2017年9月27日生效。2017年10月25日,衢州市河川翻板闸门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由于榕江县满天星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欠债务较多,在衢州市河川翻板闸门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前已有榕江县信用合作联社、向光强、肖桂元、***等20多个债权人申请执行,本院依法拍卖榕江县满天星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满天星水电站得款7277818元及扣划榕江县满天星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电费收入637905.88元。榕江县满天星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总额为7915723.88元。衢州市河川翻板闸门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后直接参与分配。衢州市河川翻板闸门有限公司参与分配的债权数额为74200元。
由于申请执行榕江县满天星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人较多,本院在征询债权人的意见后,于2017年12月4日作出分配方案,并于12月6日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分配方案发放给各债权人。债权人***、***对分配方案不服提出异议,本院根据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进行修正后,于2017年12月16日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将修正后的分配方案发放给债权人,除榕江县信用合作联社、浙江省衢州市河川翻板闸门有限公司及异议人***、***没有意见外,其他债权人均不同意修正后的分配方案。经过协商,最终达成如下分配意见:
榕江县满天星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可用于分配的财产为7915723.88元,25个案件的案件受理费133207.5元,执行费173478.5元,评估费45000元,职工工资98600元,优先扣除法院费用、评估费用、职工工资。***的工程款30000元享有优先权;信用社对进行抵押登记的财物拍卖所得2002200元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余部分为普通债权;浙江省衢州市河川翻板闸门有限公司超过6个月未主张,丧失优先权,按普通债权分配。***、***直接领取72万元,剩余债权不再参与本次分配。所有的债权不再计算生效文书确定的计息时间之后的利息,也不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同时2017年起诉的衢州市河川翻板闸门有限公司、衢州市河川翻板闸门有限公司、衢州市河川翻板闸门有限公司等人的利息只计算到2015年1月30日。参与分配的普通债权总额为10315128.81元,用于分配的金额为4713237.88元,受偿比例为0.45692477。
本院根据债权人达成的分配意见重新修正分配方案,申请人衢州市河川翻板闸门有限公司到位债权为33904元。因榕江县满天星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仅有满天星水电站这一资产,现满天星水电站被拍卖后已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征求意见,申请人同意放弃未到位的债权,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黔2632民初6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林洋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